四、各机构重大业务激励措施情况;
五、本周全行业带有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和涉及面广的问题,处置这些问题的建议;
六、新市场风险点的出现情况以及其引发的负面反应;
七、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报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主要负责人挂帅、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目标责任明确的内部市场动态信息搜集、整理、提供的工作运转体系,制定本机构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市场监控联系部门和1-2名市场监控联络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报送机构的工作方案报保监局备案。
第八条 各报送机构对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负责,出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负责各报送机构、行业协会市场动态信息的收集,并将其与保险行业总体运行情况(通过统计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等结合起来,编辑“每周市场动态”,为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服务。
第十条 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对市场信息的综合性、全面性和可用性负责。业务综合处室设立市场监控科,配备专兼职人员若干名,总体负责市场监控的方案制定与修改、组织协调、搜集汇总、编辑上报、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市场监控科研究制定“市场监控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主要是对各报送机构上报的每周快报的质量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迟报、瞒报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报送机构市场监控联络员每周二上午11:00前将上周市场动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上报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同时报对应业务监管处室。各报送机构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市场监控联络员每周二上午11:00前将每周市场动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上报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
第十四条 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将“河北保险市场动态”于每周三下午5:00前报局领导,发各处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河北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报送机构、报送内容、报送渠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