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控我省保险市场动态,做好市场监控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河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控工作的目标: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置我省保险行业的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和涉及面广的问题和情况,动态监控市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河北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条 市场监控工作的任务:构建结构科学、运转有序、预警及时的市场动态监控体系,增强市场监控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为监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市场信息。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河北保监局指定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各报送机构)按周向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统计研究处)和对应业务监管处室报送市场动态信息。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需上报内容见附件1,保险中介机构需上报内容见附件2,保监局指定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需上报内容见附件3。
在遇到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时,由河北保监局指定有关保险机构随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按周向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报送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掌握的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保监局业务综合处室按周编辑“每周市场动态”,并提供给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每周市场动态”主要内容如下:
一、辖内各机构重大承保情况;
二、辖内各机构保费异动情况;
三、辖内各机构重大赔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