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6]32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主要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第三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中的“保险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本操作流程中的“公告”是指在中国保监会及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的原件。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有《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有《河北经济日报》。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第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