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6]34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加强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证书》由保险营销员本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扣留。现由各保险公司保管的《资格证书》,需在7月1日前发放至保险营销员本人。对《资格证书》发放到保险营销员本人手中可能造成的管理难度,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妥善予以解决。
二、对7月1日后新增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需先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然后才能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以前发放的《展业证》,也需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但暂不更换,待《展业证》到期时再做处理。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三、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已和其他保险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且协议尚未解除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签署新的委托协议。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四、今年7月-11月,各保险公司需在每月5日内报送上月末所属保险营销员的持证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考虑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总量的限制,今年10月份之前,各保险公司总体持证率不得低于97%;10月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结束后,各保险公司所属保险营销员必须全员持证上岗。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要按照《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准备工作,保证在7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的《展业证》在协会顺利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