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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以上年度报告具体时限和报送内容详见《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5号令)、《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六)许可证换发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河北保监局申请换发,换发需提交材料详见《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期换发流程的通知》(冀保监中介[2006]80号)。
  (七)业务人员持证管理
  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应根据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中介[2006]17号)要求,在2006年6月30后,所有业务人员需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八)监管报表
  保险经纪机构、外省经纪机构驻河北分支机构应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河北保监局报送监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每周市场动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监管季度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保监中介[2006]6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的通知》(冀保监发[2005]45号)。
  以上涉及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及保险监管报表模版和每周市场动态主要内容请到河北保监局网站下载。
  特别说明: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提示事项,凡未按上述提示事项履行应尽义务的,或所报内容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将被河北保监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河北保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采取诸如限制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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