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后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其中,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要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河北保监局报告:业务人员受行政处罚或组织处分,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河北保监局报告: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业务人员受行政处罚或组织处分、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撤销分支机构要在河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河北经济日报》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河北保监局。
具体报告时限和报送内容详见《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5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三个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保监中介[2005]16号)。
(四)内部治理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21号)的要求,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五)年度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运营过程中,需于每年在规定时限内,向河北保监局报送以下年度报告: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报告(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客户资金专用帐户管理情况报告(含分支机构);年度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含分支机构)。其中年度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后出具,各项会计报表应符合《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