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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将注册资本的20%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到河北保监局推荐的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支行或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平安支行,并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该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河北保监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和保费收据复印件报送河北保监局。(鉴于保险公司目前尚无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保险经纪机构应缴存保证金,待市场上具有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后,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以上三项具体内容详见《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5号令)、《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关于推荐保证金缴存商业银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保监中介[2006]105号)。
  二、运营阶段
  (一)监管费缴纳
  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或按经纪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5‰缴纳(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清缴。具体内容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
  (二)行政审批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报经河北保监局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报河北保监局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满足条件和报送材料详见《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5号令)、《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8号令)和《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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