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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各保险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政策,现对保险经纪机构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开业阶段
  (一)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在取得《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公告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河北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日报》);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河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河北保监局。(河北保监局指定的公告报纸:《河北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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