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一)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经办交强险的各保险机构制定相关的服务措施,依法依约及时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交强险的执法力度,在机动车登记、检验和行驶等环节,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对其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加强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司法部门要区别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做好执法工作,既要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也要维护保险企业的权益。
(二)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发展
组织开展煤矿开采企业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本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保障充足”的原则,逐步在其他各类矿产、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推广,建立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研究制定煤矿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煤矿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开办原则、试点范围、保障额度、投保方式和强制措施,强力推进试点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动煤矿开采企业足额投保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并提供良好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投保,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降低事故风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推广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大力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
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大力推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研究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或行业,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与保险业在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密切配合,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提高保障水平。要将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消防验收和安全检查合格的条件之一,引导相关单位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投保率。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支持公安消防部门做好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