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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7]6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规章。各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要求,并向各分支机构传达。保险公司还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业务联系的兼业代理机构,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

  三、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四、保险机构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河北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领取新证后,如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发生变更,则不用换证,但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到保监会或河北保监局审批、报告。

  五、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须取得保险许可证。原先取得的许可证在2007年9月15日前交回保监会。

  六、《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的记载内容进行了调整。新许可证记载的机构编码仍执行原机构编码规则;地域范围仅限外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为保险机构批准成立的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为许可证打印日期。

  七、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许可证损毁、遗失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申领新的保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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