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分别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和综合性汇报内容的上行文,需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条 严格文号登记管理。各处室持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到文印室统一登记编号,因故停发、缓发公文,要及时到文印室注销登记。自2002年4月1日起,本局公文编号统一调整为以下15个序列:
苏新出发、苏权发,苏新出函、苏权函,苏新出办字(含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处)、苏新出图字、苏新出报字、苏新出印字(含科技发展处)、苏新出行字、苏新出电字、苏新出人字(含职改办、老干部处)、苏新出委字(含纪检、监察)、苏社文办、苏新出文字、苏新出鉴字(含版权、电子音像鉴定)。
《党组会议纪要》、《江苏新闻出版简报》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江苏报刊审读与管理》、《江苏版权》、《江苏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简报》、《党风廉政建设简报》由有关处室自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根据主送、抄报、抄送及存档需要,合理确定印制份数,避免浪费。公文由拟办处室分(寄)发。
六、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办前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公文运行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国家公文运行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及时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局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处室在收到批办、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其中,对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局综合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的初步意见;对属于由主办处室会相关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应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具体意见;对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说明情况,同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