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命令、令、议案不适用于本机关公文运行。“申请”为专用书信文体,不属于法定公文文种。
三、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涉密公文应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送局办公室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经分管局领导审定,送机要室标明“特急”、“急件”。其中,内部明电主办处室应提出“特急”、“加急”、“平急”建议。
(三)政府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公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公章。
(六)成文日期以局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八)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送、抄报、抄送机关(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通常上级机关为抄报单位,同级或下级机关为抄送单位。
第八条 公文字体、字号一般为标题三黑或三宋加黑、正文四仿或小三仿。
四、行文规则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方向和相应文种,不得越级请示、报告或越级向下发文。
第十条 本局内设机构即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