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苏新出发[2002]13号 2002年3月7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政管理职能及机关公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文(含内部明电,下同),是本局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自觉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局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事务。
二、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