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召集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召集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列席对象由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处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6.会议纪要。对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详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负责整理,党组书记签发。
四、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约束
1.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负责落实。
2.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可提交党组会议复议。但在党组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干部提拔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4.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