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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对不应予以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许可决定,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查处,或违法违规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违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
  (五)擅自将行政许可依法所收费用、行政处罚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六)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
  第九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言论,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索贿受贿、贪污公款,暗示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宴请、礼品和营业性娱乐消费的;
  (三)违反规程、有法不依,导致不应许可而作出予以许可决定或应予制止、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成违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错案,并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的;
  (六)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属、子女或他人谋取私利,或利用职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本局依法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并接受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部门,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
  本局依法督查督办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的纠正工作,必要时直接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予以责任追究;委托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督查督办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和纠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局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由政策法规处会商人事教育处、省监察厅驻局监察室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或由省监察厅驻局监察室根据投诉举报直接调查处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确认责任、提请审定、内部公示、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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