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六)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出版经营活动、违法违规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六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
(一)人民法院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变更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变更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因群众举报、投诉或不当执法、显失公正,经复查评审确认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经督查仍不改正的;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理由,或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事前告知、举行听证而未事前告知或举行听证的;
(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无正当理由对相关行政违法案件投诉举报不予及时受理的;
(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违法案件,应由本部门依法受理、查处而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请人或当事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费用、行政处罚物款的。
第八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一)利用行政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纵容、包庇新闻出版(版权)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