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新出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规行使职权作不当处置造成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出于过失原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法规教育、责令检查等行政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三)未依法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当场执行行政处罚或按一般程序例行执法检查时,拒绝出示或多次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