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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七)负责全省“扫黄打非”收缴的非法出版物的管理、销毁,组织“扫黄打非”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各职能处室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各岗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目标和程序等,进行责任分解。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和社会监督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实施的内容,由局领导对行政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自分工后,相关职能处室履行各自的责任。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局长权责范围的相关事项,由分管局长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施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依法当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外,一般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在60日内查结行政违法案件,因故不能如期完结的,应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行政许可最多可延期10日,行政处罚最多可延期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准确规范,提交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文书时,应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对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从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活动,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执法对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各职能处室应于每年12月底将有关文书及统计数据送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的指导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授权政策法规处或由驻局监察室直接调查核实,相关职能处室和相关人员应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第四章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执行执法任务时须出示相关证件,例行执法检查或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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