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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规程》

  二、政务公开原则。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程序分别在“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局综合办公楼一楼大厅及相关职能处室的办公场所公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资质条件、办事程序、审理期限;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规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说明、解释的,主管职能处室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许可公正原则。各职能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赋予不同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得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其中: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外,有关职能处室应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
  四、程序规范原则。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受理并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受理、审核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法定期限。其中,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有关职能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及相关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关职能处室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以上行政许可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本规定相关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依法予以许可;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应以本局的名义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依法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凡单位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受理相关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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