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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规程》
(苏新出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承办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关系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管理事项。
  本局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分别为:图书出版管理处、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印刷业管理处、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本局行政许可监督考核,在局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会商人事教育处、省监察厅驻局监察室共同进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职能法定原则。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必须有法定依据。其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发[20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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