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内容审查制度》
(苏新出电字[2004]36号,2004年9月7日)
一、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及电子媒体非卖品时,应对复制产品内容进行先期审读。
二、严禁复制有违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六条的内容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或其他载体的产品。
三、复制企业对受托复制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及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前应由业务员进行内容审读,对有可能违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六条的内容的制品应交驻厂监督员再审;再审不能确定的,应交当地新闻出局或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