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单位月报表和样品报备制度》
(苏新出电字[2004]36号,2004年9月7日)
一、只读类复制企业应当自完成光盘复制之日起,保存与复制产品相关的复制委托合同、复制委托书、著作权证明等文件及光盘样品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只读类复制企业应于每月月初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上月的复制月报表。月报表由驻厂监督员签字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
复制月报表内容包括:复制日期、品种、委托单位(人)、数量、委托书号码、光盘来源识别码、版号或电子书号以及是否转委托等内容。
三、复制企业(包括只读类和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在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月报表时,须报备复制样品一份。
四、多批次复制的同种产品可以只报一次样品。第二次样品未报时须在月报表中注明。计算机软件等产品的同种产品的不同版本须分别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