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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
(苏新出电字[2004]36号 2004年9月7日)


  为加强复制委托书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以下简称复制企业)复制光盘必须使用统一的复制委托书。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发,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的复制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复制企业应安排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复制委托书及其相关材料必须保存至少2年。
  三、复制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公章,不得用出版单位下设的部门章替代,应尽量避免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加盖公章。翻印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四、复制企业接受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时,应验证该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明文件(《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复制品种是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必须验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制品种是游戏的,必须同时验证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司出版许可批复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上述批准文号必须印刷在光盘盘面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影视作品的批准文号还必须出现在光盘内容中。
  五、复制企业在接受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时,应当查验复制委托书所列明的复制名称与光盘实际内容及名称是否一致,名称与内容一致时方可进行复制。同时应严格按复制委托书上所列明的名称、数量和载体等要求进行复制,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六、一份委托书原则上只能复制一份作品。出版单位如委托复制企业复制系列产品时,可使用一份委托书,但该系列产品内容应密切关联,并且在复制委托书或明细表中列明细目,同时将受托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七、复制企业接受省外复制企业转委托的产品复制时,必须由省外只读类复制企业在复制委托书上书面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复印),同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省内复制企业在复制任务紧张时,可以互相转委托,同时将转委托情况书面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八、复制企业接受电子、音像制品非卖品和软件光盘复制时,应验证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光盘复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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