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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材料的通知》
(苏新出印字[2006]29号,2004年8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结合《关于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报程序的通知》(苏新出印字[2004]87号)等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要求提供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修改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二、增加材料: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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