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报程序的通知》
(苏新出印字[2004]87号,2004年8月17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新闻出版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更好地为投资人服务,根据国务院《
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将有关申报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递交申报材料(详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由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报送部门。
三、申请人在其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中应含有相应的印刷经营范围),凭该批准证书复印件报请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省新闻出版局申领用于企业筹建活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其它意见除外)。申请人在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筹建事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原筹建事项需作变更,应事先报经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筹建活动。
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可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填写《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发票或报关单(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筹建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五、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按照申请人上报的筹建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及实地勘查(格式见附表二),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连同申请设立企业的“江苏省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省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