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出版物印刷的通知
(苏新出印字[2005]21号 2005年6月3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成果,推进正在开展的非法报刊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规范出版物印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指出:“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经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我省部分地区用县(市)新闻中心等名义、以报纸形式出版的各类“通讯”、“简报”、“网络资料”等,以及县(市)广电部门出版的广播电视报,都是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非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各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律不得印刷此类非法出版物。印刷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二、健全出版物承印制度。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必须遵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