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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设立印刷企业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设立印刷企业的暂行规定》
(苏新出印字[2002]20号,2002年7月4日)

  一、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健全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对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批,除应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印刷企业的申办程序:
  1.凡设立从事各类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一式四联),如实填写后,连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可行性报告,一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级机关、部队、在宁的部(省)属大专院校的上述手续,由省新闻出版局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立法规定,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其它相关事项,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投资原因、投资环境分析、投资方情况、企业员工构成、项目概况、市场分析、原材料供应、技术和设备情况、生产及质量管理方案、项目进程安排、投入产出分析等。
  2.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企业递交的《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和相关材料后,应认真核对并签署意见,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新闻出版局。
  3.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申报企业的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决定,对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将审核意见回告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省局意见通知申报企业。
  4.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筹建的印刷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有关事项,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其它意见除外)。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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