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执行情况。
4.“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执行情况。
5.“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的执行情况。
6.“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执行情况。
三、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报刊社驻地记者站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中央新闻单位驻苏记者站须经所属报刊社签署意见,于2005年9月底前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各省属报刊社驻各市、县记者站,须经所属报刊社签署意见后,再由驻地省辖市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并于2005年9月底前汇总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书面报告的记者站,将不予通过本年度审核。
四、全面回顾总结记者站工作。在报刊社驻地记者站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出版局要对近年来记者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总结,于10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11月份,将召开全省记者站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