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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报纸印刷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报纸印刷管理的通知》
(苏新出报字[2004]56号,2004年7月30日)


  根据中央和省报刊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2004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我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部分市、县对报刊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未经批准变相出版县(市)报和擅自出版地方版广播电视报,有些印刷厂未履行承印验证手续,擅自承印无《报纸出版许可证》、无准印手续的县(市)报和地方版广播电视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属非法出版活动,应当依法查处。为此,我局重申加强广播电视报类出版物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报纸专项印刷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报纸印刷经营活动。
  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增版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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