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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图书质量审读管理规定

  审读报告及有关表格,一份由出版社总编办留存,一份交局图书出版管理处存档。根据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图书质量审读的结果,省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社要通过通报、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及个人传达,并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奖优罚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出版工作和图书质量的提高:
  1.对经审读认定质量优良的图书及责任人、出版社,对一贯重视和加强图书质量及审读工作,图书合格率、优良率不断提高的出版社和个人,省新闻出版局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年检考核或等级评估时加分、适当增拨书号等表彰,同时建议其主办、主管单位给予其它相应奖励。成绩突出的可报请新闻出版总署给予一定奖励。
  各出版社亦应视不同情况,对质量优良的图书及责任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2.经审读如发现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图书,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审读认定一般内容或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社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对不合格图书的责任人和出版社,对不合格图书被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任人和出版社,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其停售不合格图书,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书号等处理,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或建议其主办、主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或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给予处罚。
  各出版社亦应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理。
  3.省新闻出版局实行图书编校质量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挂钩的制度。
  全省各图书出版社,凡拟申报参加评聘或考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编校人员,必须在申报或参加考试前2个月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抽查其任职期内所编校图书的编校质量。抽查重点为其任现职期间所编校的图书,抽查比例为所编校图书总量的10%-25%之间,最低不少于2种,任职期内已被省局查过的图书可计算在内。所查图书如内容质量或编校质量(指平均差错率)不合格,确属本人责任的,当年不得申报参加评聘或考聘;下年继续抽查其编校的图书,如仍不合格,除给予上述第2项中相应处罚外,建议该出版社对其低聘一级使用。合格者被查图书结果进入申报材料,作为考评依据之一;质量优良者优先考虑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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