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基本原则,以及选题结构合理,总量控制适当,出书优质高效,重点书按时保质完成,获奖成绩显著,管理制度规范,无违规行为等具体的评估标准,审核出版社关于发放基础书号和增发调控书号的申请,确定各出版社基础书号数量和省调控书号的发放和使用。凡符合以上原则和标准的出版社,特别是各方面工作突出,在上级和省新闻出版局评估中名次靠前,受到上级表彰、专家和读者好评的出版社,可适当增加基础书号的数量;该社如确需增加书号,可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增发,或优先增发。否则不予增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书号管理的规定,有下列书号使用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停止、改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取消增加书号资格,缓发、核减直至停发书号,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
1.使用中国标准书号而未制作使用条码;
2.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而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3.书号、条码使用、制作、印刷严重不规范;
4.书号管理混乱或故意隐瞒,使用情况记录不全、不实,上报情况与选题报批、书号使用、样书送缴等实际情况不符;
5.增发书号使用不规范,实际出书与申报增加项目不符;
6.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章,有下列违反书号管理法规行为之一的,除给予第
二十四条所列处理外,另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加倍罚扣直至停发书号;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年检缓登记;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或处罚:
1.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
2.一号多用,或变相一号多用;
3.以书号出版期刊或报纸;
4.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书号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江苏省书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