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社必须事先按规定申报选题,并在选题申报表格备注栏中注明“统一书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版。
全国统一书号由各出版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编制,规范使用。具体编排方法详见1993年9月9日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的编号方法的通知》(新出图[1993]1227号文)。使用情况在每年年底一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
第十五条 重印书不用配新书号。修订再版即为新版书,必须作为新选题报批,并配置新书号。
第四章 图书条码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都必须同时配置条码,编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图书不用配置条码。
第十七条 条码、书号与选题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书号不得使用同一条码。条码与书号必须对应发放。
第十八条 出版社年度及补报选题获批准后,凭省新闻出版局提供的书号分配数额,向省条码分中心联系申请制作条码事宜。
第十九条 全省的图书条码由江苏省条码分中心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制作。条码制作费由出版社直接与省条码分中心结算。
第二十条 重印书如未使用条码的,重印前必须补制条码。由出版社填写申请表,经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审核后,到省条码分中心联系补制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重印书如需调整定价,每调一次,均必须向省条码分中心申请制作附加码,可不另配置新书号。
第二十二条 图书印制完毕出印刷厂,出版社必须收回条码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确定全年基础书号和调控书号,必须遵循奖优罚劣的原则。调控书号主要用于奖励先进出版社,鼓励多出重点书、优秀书、双效书,以及解决某些特殊需要。
第二十四条 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优秀、良好等先进出版社,在书号发放政策上给予以下优惠:适当增加其年度基础书号;优先增补省调控书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增加书号。如优秀、良好等先进出版社在选题计划、出版行为及图书质量等方面出现不符合先进标准的现象或其他违规现象,则酌情减少直至取消以上优惠政策,并给予核减书号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