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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书号管理规定

  八条 出版社总编办公室(编务室)为各社书号管理的职能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书号及条形码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出版社所有书号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总编办登记办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三章 书号的申请、发放与使用

  第九条 出版社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出版计划的同时,汇报上年度书号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书号申请。包括:在出版计划分析报告中,汇报上年度书号分配总量和实际使用情况,有无违规现象等;提供本社《在职在岗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名单》和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
  第十条 省新闻出版局在审批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时,对出版社上年度书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下年度的人员、选题及书号使用量进行审核,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平衡,提出我省下年度书号总量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我省当年书号总量和各出版社的实际情况,省新闻出版局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基本原则,确定各出版社全年的基础书号量和全省调控书号量。通知各出版社分期分批领取年度基础书号。
  第十二条 从每年9月起,如果出版社年度基础书号使用完毕,因发展需要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需增加书号,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报告,汇报基础书号使用和管理情况,说明拟增加书号的数量及理由,并提供《××出版社××年×月至×月书号使用目录》(格式同年度《书号使用目录》),《××出版社××年申请增加书号选题计划一览表》(格式同年度《出版计划一览表》)各一式两份。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核出版社的申请材料,确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述各项原则和要求,确有增发书号的必要,且近期在管理上无违规现象,可从省局当年调控书号中增发部分书号,或按规定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增发书号,或预支该社第二年书号。
  第十三条 出版社应加强对书号申领和使用的管理。严禁买卖书号,不得将书号的使用权出售、出租或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及个人。严禁一号多用,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等)、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不同开本、不同文字类别,多卷本的丛套书中不同定价的分册图书,均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严禁以书号出版期刊、报纸等。严禁将书号用于未按规定申报并未经批准的选题出版图书。应按顺序使用书号,不得空号、跳号。书号印制必须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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