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书号管理规定
(苏新出图字[2003]27号 200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书号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书号”,主要指图书出版社出版所有图书、挂历必须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也指图书出版社出版年画、年历画、台历、无书名页的单张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各级技术标准文献、不另加封面的活页文选等出版物必须使用的全国统一书号。
第三条 中国标准书号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总量调控的原则,根据出版社在职在岗有发稿权的编辑数量和选题计划等情况,核准全省各图书出版社全年书号总量,发放给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据此并考虑本省实际,确定各出版社的年度基础书号,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的调控书号以备全省调剂和机动之用。
全国统一书号一般不限制使用总量。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发放和调控书号的基本原则是: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奖优罚劣,促进发展。无论基础书号或调控书号,都要优先保证结构合理、优质高效、遵纪守法的优秀、良好等先进出版社,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图书及各类优秀图书;严格控制并核减那些管理混乱、违规违纪、选题结构不合理、图书质量低劣平庸的出版社的书号。
第五条 出版社在制订和实施年度出版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书号因素,本着提高选题质量、优化出书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书号。既要严格控制书号总量,防止粗放型出版经营,又不能因控制书号总量而影响优秀图书的正常出版,尤其要优先保证重点书、双效书的出版,压缩重复选题和平庸选题,努力提高书号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书号管理责任部门
第六条 书号管理是省新闻出版局对图书出版社进行宏观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作为局书号管理的职能机构,结合每年的选题审批、出书管理和违规查处等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图书出版社的书号审核、发放和宏观调控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社社长为出版社书号管理的责任人。社长应通过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本社书号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事项。不准把书号的分配、使用权下放到编辑室或个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