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原则审核批复全省各图书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负责全省重大选题的审核、转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工作。
3.组织制订并审核批准全省图书出版中长期规划、重点规划、中小学教材教辅选题规划及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等。
4.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各图书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市场变化作出必要的调整。
5.在省新闻出版局职权范围内,检查、处理全省图书出版社选题管理上的违规行为。
6.与各出版社的主办、主管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选题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选题管理任务。
第十六条 出版社制订和申报选题的决定权在社委会,不得下放到编辑室或编辑个人。必须通过逐级、充分、民主的论证,并经社委会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作出科学、合法的决策。如在讨论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最后由社长(总编)决定。所有上报选题计划均应由社长(总编)签字,出版社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出版社总编办在社委会和社长(总编)领导下,在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指导下,负责本社选题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具体组织并参与选题计划的调研、策划、论证和制订工作;
2.对各编辑室拟上报的选题进行初步的审核、汇总、整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把关;
3.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报选题计划;
4.负责履行本社重大、敏感选题的上报备案手续;
5.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要求,组织对选题计划的调整、修订,并监督实施;
6.负责选题的发稿审核登记工作,检查该选题是否按规定申报并得到批准,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三审、三校和“齐、清、定”等要求,是否遵守各级管理规定;
7.及时、如实地掌握并向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反映本社选题的发稿、付印、出书情况,编制本社新书目录;
8.执行和完成本社及上级主管和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选题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及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违反选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停止出版、发行违规出版物,补办有关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省通报批评,核减书号,取消参评优秀、良好等先进出版社的资格等处理,并酌情建议出版社的主办或主管部门对出版社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年检缓登记;报请新闻出版总署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