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从2001年6月至12月底。重点针对沿江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方,由矿区治理责任人组织修筑挡土墙或沉淀池;对部分无法筑台阶的石壁可用喷播办法绿化。同时,对倾倒入韩江的废土、废石进行彻底清理,恢复韩江原有的过洪断面。12月底由市整治办公室组织检查。
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至12月底,为补植养护期。通过组织检查验收,对尚未完工或达不到要求的矿区迹地进行适当补植,进一步加强养护,确保达到垦复整治的目标要求,从而全面完成韩江两岸采石场迹地垦复工作,进一步恢复韩江两岸自然生态环境。
三、垦复整治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垦复整治的内容:
1、对被破坏或废弃的矿区迹地进行回填、平整,恢复种树植被。
2、对采矿破坏的石壁进行适当削坡减载,因地制宜地采取恢复措施。
3、对废碴堆和江边废石废土进行全面清理。
4、对容易崩塌地段采取永久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和危害。
(二)具体措施: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于韩江两岸采石场开办时间长、数量多、规模小,且长期滥采乱挖,破坏迹地面积大,自然地貌严重受损。因此,必须从恢复地力和生态环境出发,实行统一规划,集中人力物力,分期整治。第一年规划完成植被面积18万平方米,植树9万株;第二年规划完成植被面积5.2万平方米,植树2.6万株。各有关县、区要按照市的垦复整治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因地制宜,种养结合。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各采石场要根据迹地的具体情况,拟订出切合实际的垦复方案,采取永久性治理措施,做好矿区迹地的垦复和植被绿化。对平面迹地必须按要求每2平方米间距挖一个土坑,填上土杂肥,种植速生桉树或竹类,在行距间要播种草籽。对沿江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要筑挡土墙,污水入江之处要建沉淀池。对石壁采面可进行适当放坡或修筑台阶,填土植被,也可采用种植芒草、喷播草籽进行绿化。同时,要加强养护,落实种养责任人,保证植树成活率。
3、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依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人是矿区迹地治理第一责任人,应担负矿区治理的全部责任;矿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采石场垦复整治的责任单位,应负责本区域矿区整治任务的落实,所在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是矿区垦复整治工作的检查监督单位。为加强对矿区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两岸采石场垦复整治目标的实现,县(区)政府要与矿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矿区垦复整治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采矿人签订矿区垦复整治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