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潮府〔20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颁布《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自即日起施行。原潮府[1996]11号文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