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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外贸出口奖励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外贸出口奖励的通知
(潮府〔20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确保全市外贸出口计划完成,决定对今年度市直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计划达标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计划奖励。凡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出口计划的,给予完成计划奖。其中,完成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完成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完成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完成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二、超额完成计划奖励。市直外贸公司、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业凡能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出口计划并能及时收汇的,每超额100万美元,奖励0.6万元。

  三、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不断扩大出口,对出口实绩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户给予奖励4万元;对出口实绩超过500万美元的,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四、对我市外贸出口有重大贡献的市直外贸公司和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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