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在编教师落聘后的管理
(一)原在编教师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且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等原因未被聘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仍未能上岗的,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离岗培训1年。离岗培训期间,月工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基本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的数额发给。
原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本人工作表现以及工作需要,积极提供受聘上岗机会。
(二)离岗培训的原在编教师离岗培训期限届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解除工作关系,以工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按有关规定办妥辞退手续后,其人事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离岗培训的教师连续二次拒绝原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应聘机会,视为自动辞职。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特殊情况还可放宽1至2年)且教龄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在编教师;或者教龄满30年以上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以上的女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但工资变动及有关社会保险按在职人员执行。
七、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一)受聘人员的医疗、社保、病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人员在受聘及离岗培训期间,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60天的作除名处理。原签订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
(四)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检查、监督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各单位成立由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人事争议调解。
(六)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再调解或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