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聘任合同签订时,聘任单位不得因女教师怀孕、产育、哺乳等因素拒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
(九)受聘人要求解除聘任合同,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应在学期结束的30天前通知聘任单位。
五、解除聘任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不包括试用期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按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人员未达到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未达到工作要求,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应按其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应按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工作年限从重新接受聘任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按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方法计算。工龄不足1年的,以1年计。但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基本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原工资支付渠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六)聘任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出资进修培训的,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用;
2、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内的,按规定(约定)支付赔偿金;
3、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任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八)受聘人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聘任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