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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七)初次受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其聘任合同应约定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跨行业流动。

  (八)聘任合同一式4份,聘任单位1份,受聘人1份,教育行政部门1份,人事部门1份。

  四、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二)聘任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三)经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工作表现未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聘任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时间超过1年的;

  8、连续2年年终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含3年中有2年基本合格,1年不合格)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工作关系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愿服从聘任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未达到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受伤,处于医疗期内;

  2、女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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