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教师合同聘任制原则上以镇(街道)为单位,落聘人员不得超过本镇(街道)在编在职教师总数的5%。
教师在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自由流动。教师因应聘须跨县级以上区域流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试行合同聘任制前,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为保证本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从每个学校提留少量的机动编制,统筹用于安排离岗培训教师。
(六)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合同聘任制。2001年起各县(区)、市教育局选择不同类型的学校作为试点,试行合同聘任制,并视试点情况逐步推行。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一)聘任合同签订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
(二)聘任单位聘任教师,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定员、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原则进行。
(三)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聘任期限;
2、工作内容、目标及责任;
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4、工作报酬;
5、工作纪律;
6、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合同的责任;
8、聘期届满的续聘优先约定。
聘任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四)聘任期限:
1、聘任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3种。
2、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聘任单位与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能生效。
3、聘任期限届满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五)现在编在职教师按本意见重新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六)教师不愿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单位应给其不多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未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关系自行终止,并视为当事人自动辞职,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