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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五)实行教师合同聘任制原则上以镇(街道)为单位,落聘人员不得超过本镇(街道)在编在职教师总数的5%。

  教师在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自由流动。教师因应聘须跨县级以上区域流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试行合同聘任制前,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为保证本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从每个学校提留少量的机动编制,统筹用于安排离岗培训教师。

  (六)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合同聘任制。2001年起各县(区)、市教育局选择不同类型的学校作为试点,试行合同聘任制,并视试点情况逐步推行。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一)聘任合同签订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

  (二)聘任单位聘任教师,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定员、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原则进行。

  (三)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聘任期限;

  2、工作内容、目标及责任;

  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4、工作报酬;

  5、工作纪律;

  6、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合同的责任;

  8、聘期届满的续聘优先约定。

  聘任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四)聘任期限:

  1、聘任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3种。

  2、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聘任单位与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能生效。

  3、聘任期限届满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五)现在编在职教师按本意见重新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六)教师不愿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单位应给其不多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未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关系自行终止,并视为当事人自动辞职,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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