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的意见
(潮州市教育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强化依法治校,增强办学活力,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普教系统中逐步试行合同聘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实施合同聘任制的范围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电大、职中、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下称聘任单位);对象为拟与聘任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含原教师编制,现从事非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下称教师),包括聘任单位原有的全部教师和新聘用教师。
聘任单位现在编职工的使用管理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聘用手续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试行合同聘任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根据循序渐进、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合同聘任制。
(二)校长的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择优录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查任命,与办学单位签订责任书及聘任合同,服从任命机关和办学单位的领导,接受上级机关和教师的监督。
(三)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择优录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任命后,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其他教师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后,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经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专职党总支(支部)书记、专职工会主席和专职共青团书记,如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需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按本意见签订聘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