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或敷设缆线等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涉及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三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共同负责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警报设施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存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并不定期组织总结评比。
第十六条 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主要是警报器、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终端控制设备等的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设施管理制度,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为加强人防设施的保密工作,指挥、通信以及重点保护目标等重要人防设施,不得随意对外开放。平时需对外使用或参观的,应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管理维护人防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损坏或盗窃人防设施、设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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