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0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加大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遏制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二、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应加强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如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虽有水土保持方案,但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问题。
三、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各县、区应开展一次对在建工程的全面检查,在禁垦山地大面积开垦、修建盘山公路造成林木植被大面积受损、水土流失严重的在建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水土流失治理方案,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地矿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巩固韩江两岸采石场的禁采成果,加强对迹地和采面的绿化,杜绝向河道倾倒废渣杂土的行为。
五、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加大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对已收取的水资源费应专项用于水利事业,不得移用、挪用。
六、物价部门要抓好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核算及调整工作,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