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医疗补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下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实施适用以下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市直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四)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度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的3%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