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下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2月1日起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市直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应由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市直和中央、省驻潮单位。
第五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将统一安置退役士兵转为支付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需预留不少于5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接纳统一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