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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同级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由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规范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两大类。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必须是执行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并具有可操作性;应坚持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应体现民主性、科学性,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

第二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应由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应根据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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