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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超越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的;

  (四)由于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工作必须有财务总监参与:

  (一)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制订财务方案或计划;

  (三)大宗基建项目支出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参加有关财务会议;

  (五)其他需要监理的经济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配合,共同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财务总监可与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理财。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发现本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违法行为的,可以单独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派驻单位串通,编造虚假财务、监理报告的;

  (三)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致使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派驻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派驻单位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监理工作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派驻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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