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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知情不报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在监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被委派到派驻单位任职,由市财政局正式发文通知派驻单位。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并应按以下规定向市财政局汇报工作:

  (一)每季度结束15天内汇报派驻单位季度财务情况和建议;

  (二)每年度结束45天内汇报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三)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作专项报告,属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年度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自收到监理报告之日起30天内对监理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根据派驻单位的情况,可以通过市财政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对派驻单位进行专项或专门审计。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的任期一般为1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单位连任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其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派驻单位或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且对财务总监的监理工作进行监控。其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监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派驻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理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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